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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挨踢民工 Playkid——

一个搞IT的人!也是一个被IT搞的人!因为迷恋互联网而一网情深、最后落网为虫!

 
 
 

日志

 
 
 
 

网络编辑中的著作权问题  

2007-01-05 11:29:00|  分类: 工作经验[运营+编 |  标签: |举报 |字号 订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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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法所称的作品,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、艺术和自然科学、社会科学、工程技术等作品:
(一)文字作品;
(二)口述作品;
(三)音乐、戏剧、曲艺、舞蹈作品;
(四)美术、摄影作品;
(五)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;
(六)工程设计、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;
(七)地图、示意图等图形食品;
(八)计算机软件;
(九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。

有十二种情况,可是不经权利人许可,不支付报酬,而使用其作品的: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
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:
(一)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;
(二)为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,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;
(三)为报道时事新闻,在报纸、期刊、广播、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;
(四)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、评论员文章;
(五)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,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、播放的除外;
(六)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,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,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,但不得出版发行;
(七)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;
(八)图书馆、档案馆、纪念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,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;
(九)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;
(十)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、绘画、摄影、录像;
(十一)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;
(十二)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。
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、表演者、录音录像制作者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。


●以突发的、真实的新闻事件为背景、素材,进行艺术创作,在《著作权法》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?该事件轰动全国,事发当地省、市电视台曾予以报通,国内多家报刊曾刊发、转载时事新闻稿件。网络上也发布过。(侵权否?可能侵犯哪些人的哪项权利?)
据此事件为基础创作文艺作品(小说、影视剧等)是否要经当事人授权?请专业人士从专业角度回答!
 
著作权的情况己明确。
问题是:基于生活原型进行艺术创作,根据需要,作品中的人物身世、命运、结局都有艺术上的虚构、升华及夸张成分,已远远不同于生活原型,但与其似乎有某种联系。生活原型受到公众关注,若谈判时,不接受任何方式的授权请求,坚决不同意将其做为艺术原型(毕竟,生活原型不一定懂得艺术创作手法),出现这种情况,如何有效解决?难道只能放弃?关键是我们不想放弃。
我们首先尊重生活原型的隐私权、名誉权。作品创作后还可增强公众对其关心、同情的程度。但其本人、亲属事后若有经济利益上想法,提起诉讼,就不好了。我们只想弘扬人世间的真爱、善良美德,不想对任何人有丝毫伤害,避免事与愿违。
 
1、以史实为创作素材而创作出的作品,作者享有著作权。当事人无权阻止作家的依据事实的创作行为。所以不需当事人授权。
2、但是一些事实最好和当事人求证,必要时可以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,以避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风险。
3、新闻报道不享有著作权。即使纪实作品享有著作权,你基于自己创作而创作出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,即使描述情节基本相同,人物性格基本相似,也不构成著作权侵权。
4、如果别人已经有类似作品,千万不要三行以上和别人一模样一样,否则那就是抄袭了。

▲常用HTML代码解释 http://blog.163.com/qk2003@126/blog/static/18647148200705113131877
▲Word高手快捷键 http://blog.163.com/qk2003@126/blog/static/1864714820070511365701
▲Photoshop需要掌握的快捷键http://blog.163.com/qk2003@126/blog/static/18647148200705113752367
▲PHOTOSHOP精简教程http://blog.163.com/qk2003@126/blog/static/18647148200705113918616
▲CSS之入门篇http://blog.163.com/qk2003@126/blog/static/1864714820070511408673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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